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溺死儿童罪犯王永强被严惩

1998-12-03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 燕玉海 朱传华 记者 赵秋丽 我有话说

本报泰安12月2日电备受社会关注的王永强溺死儿童案,今天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。罪犯王永强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现年46岁的王永强,原是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。1998年7月22日上午,王永强带领三名工作人员,到山亭区徐庄镇办案。下午3时许,王永强等人酒后到石门水库洗澡。因王永强等人不会游泳,便找来该水库承包人李某,并由李某带着来到水库西岸浅水区。这时正在附近浅水区玩耍的11岁的米永和13岁的米鑫见有来人,兄弟俩高兴地来到王永强他们中间,并与他们相互泼水嬉闹。时间不长,看到其他人陆续上岸,王永强先把米鑫推开,米鑫潜入水中从王永强身后游向西岸。尔后,王永强与他继续嬉闹的米永,一手托其腹,一手托其臀,向东面深水区推去。米鑫见状大喊:“俺弟弟不会游泳!”霎那间,米永已被王永强推入深水之中,当即溺水下沉。米鑫在岸上拼命高声呼救:“叔叔,救救俺弟弟!”然而,王永强站在原处未动,表现漠然。与王永强同行的宋某听到呼救声,立即潜入水中寻找米永,不会游泳的其他两名人员,也在深水区边沿用脚探寻,水库承包人李某和他的儿子也闻声赶到,并且反复潜入水中打捞,但均未能将米永救出,米永终因溺水死亡。

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永强在不知米永是否会游泳的情况下,将其推入深水之中,并眼看米永溺水下沉而不抢救,放任了米永死亡结果的发生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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